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6220号
起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5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建筑公司)诉北京科华国际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幕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中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科华幕墙公司给付我公司工程款952799.95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原名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中联建筑公司。2016年4月我公司与科华幕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公司承包科华幕墙公司的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海悦酒店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合同总价款为114万元。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进度款应支付情况,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科华幕墙公司增加了工程量,科华幕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洽商记录》上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共计521467.15元,科华幕墙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4日在《单位工程概预算表》上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因物价原因钢材涨价,钢材出现差价,科华幕墙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9日在《钢材差价表》上签字确认钢材差价的吨数和差价额。经计算,钢材差价为202732.8元。工程竣工后,科华幕墙公司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114万元,只支付了我公司80%的工程款,尚有20%的工程款228000元未给付我公司。目前,科华幕墙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为:合同造价20%即228000元及洽商521467.15元与钢材差价202732.8元,共计952799.95元。经催告科华幕墙公司拒绝支付,故我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中联建筑公司与科华幕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霸州市,中联建筑公司亦认可实际施工地点在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对起诉人中联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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