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5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9457.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由戚新超警官对本案进行管理。如需举报,请拔打联系电话180××37与之联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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