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81执保85号
申请人: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付中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