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6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6民初4477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1027682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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