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8062号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庄村村委会南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843869354。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1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962703C。
法定代表人:张本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北京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