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异25号
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洪防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蓝桥公司)股东。
申请人远洪防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股东王招发抽逃注册资金539万元为由,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远洪防水公司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王招发系福建蓝桥公司股东,2007年7月24日,实缴出资额539万元,其在2007年7月25日,分三笔将539万元全部转出,明显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为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无答辩。
现查明:申请人远洪防水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交的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证明***等人是该公司股东,2007年7月24日,王招发实缴注册资金(现金缴款)539万元。申请人提交的验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同月25日,该资金被分三笔转出:转付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账户两笔270万元,转账***269万元。
以上事实由本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档案、验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王招发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虽在验资完成后即行转出,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转出资金的行为是抽逃注册资金而排除公司正常经营的可能。综上,应认定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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