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8369号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村委会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宁,总经理。
被告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6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洪雨防水公司)与被告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大洪雨防水公司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远大洪雨防水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堃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