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26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新西岙村(火炉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7876120K)。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