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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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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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407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新西岙村(火炉山)。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7876120K)。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绍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79,减半收取2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水强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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