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南催字第5号
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北路1142-5C-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2391720,申请人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收款人为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土地整治专户,未背书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俐英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佘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