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7736493976,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1204至1207负责人:***,区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0722291305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0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800元及利息。
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区,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0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刚
审判员**
审判员秦四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娄振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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