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1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961号
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虞公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91元,由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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