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08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772号
原告: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698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
原告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原告苏州帕斯尔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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