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577号
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0938E。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