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2财保57号
申请人: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机构代码:91341500077246834L。
法定代表人:甘来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机构代码:91320508137690938E。
法定代表人:武全勇,董事长。
申请人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甘来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上城国际别墅P9#-306室(房地权证房产中×××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甘来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房地权证房产中×××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