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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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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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1381号

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天创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49元,由原告嘉兴神洲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万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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