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敬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银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9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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