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云南超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9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085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田杰,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超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馨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iv>
法定代表人:何军。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名称:昆明市盘龙区园林绿化局)。
住所;'>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文汇巷大树营市政小区**团**v>
负责人:毛力,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超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5元,减半收取319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197.5元。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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