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10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272

原告:吴某,男,196712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19868U

法定代表人:马立强,总经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3日立案。原告***于2019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审  判  员   王 薇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曼宜
书  记  员   怀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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