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北京春晟园林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6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学江,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春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甲10号楼3单元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学江,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春晟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初字第38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案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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