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荣与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4532号
原告:***,女,1939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都公司协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蒲来保住房公积金领取手续。事实和理由:******来保系金都公司职工,于1993年3月退休,2002年2月去世。因金都公司过错,将蒲来保的名字在金都公司申报住房补贴时登记错误,并且蒲来保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号与单位申报住房补贴时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蒲来保的住房补贴至今无法领取。
本院认为,庭审中,金都公司认可其公司为蒲来保缴纳住房公积金至1993年,蒲来保于2002年去世。蒲来保的名字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成“甫来宝”,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办理手续,若手续能够办理,其公司亦同意协助***、***办理领取蒲来保的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因住房公积金的领取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