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群与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财保4号
申请人:陶群,女,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2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27592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陶群与被申请人重庆冶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2民终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和担保物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邹绍云
审判员熊峰
审判员幸川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俊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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