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3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938943M。
法定代表人:金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64E。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5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5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2017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债务为人民币815788元。本院从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08账户内扣划人民币848302.31元。本院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05***元,余款人民币815788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剩余人民币21955.31元已退回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548号裁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54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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