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11457号
原告:安徽和利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联合村秦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金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利时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利时电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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