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10182号
原告:杭州法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法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法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依法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杭州法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巍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