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3020号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2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金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