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四分公司等与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四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四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孔俊,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汇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曹丰路29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鑫。
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汇雅木业有限公司、沈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2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四分公司上诉称,1.一审就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并非主从合同关系,不能以总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定性分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案涉分包合同就形式、内容或履行方式而言均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以各方的约定确定管辖。即使分包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也不应当使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本案各方就不动产物权并不存在争议,仅涉及工程款本息等债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苏州汇雅木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沈鑫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案涉成品木饰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而非装饰装修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苏州汇雅木业有限公司不仅需提供成品木饰面,还需对木饰面进行全部安装到位,合同各方之间并非单纯的买卖成品木饰面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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