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凭样品买卖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仵龙堂乡土塔村12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002281637。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天津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4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涉诉合同时尚未成立,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故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涉诉合同约定的”协商不成,甲、乙双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由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使按照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亦是其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所持与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甲方(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上诉人所约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合同上记载甲方(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0号宏展大厦11楼”。二上诉人认可该地为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筹建时所在地。故被上诉人向涉诉合同约定的上诉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二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景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日升
速录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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